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1、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2、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3、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4、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5、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6、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7、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8、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
《
民事诉讼法》第76条第1款,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