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录音算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其中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但该规定第六十八条同时也明确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从这个规定来看,录音资料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只要
(1)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2)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那么什么叫“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呢就是不能侵犯他人隐私。举个例子:录音内容涉及的仅仅是双方劳动合同是否签订过,这不属于被录音者的隐私,但如果涉及被录音者家庭情况等不愿意被外人知道的私人信息,者就侵犯到被录音者的隐私了,属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录音资料,不能够当作有效证据使用。
目前,在司法审判中,未经当事人允许取得的录音资料已经被广泛使用,只要符合上述规定,该录音就可以作为审判依据帮助法官查明事实真相。那么,我们在进行录音取证的过程中有哪些地方需要注意呢
(1)有条件的情况下,使用专业设备。现在录音工具很多,手机、
3、录音笔等等,这其中专业的录音笔应当成为工具首选,因为它音质有保障,录音时间长,可靠性稳定,且有记录可查。
(2)录音中应当明确被录音者的身份。如果录音听了半天我们都不知道或者没法证明是谁在说话,那就失去意义了。
(3)录音者应当注意引导,围绕主题。
(4)录音者多说,被录音者多说。常碰到录音者滔滔不绝,被录音者一言不发的情况,准备的时候都知道这一点,可一讲起来就都忘记了,这样的录音也没有意义。
(5)录音过程应当完整。有时候当事人会觉得某段话不重要或者对自己不利,所以就中断了录音,但是请注意,录音中断有可能被认为有剪辑的嫌疑,这样会造成录音的真实性下降。
(6)整理书面材料。为方便法官审判,我们建议录音者能都事后对录音内容整理一份书面材料,清晰有力。
最后,提醒大家,在录音的同时,请尊重他人的隐私等合法权益,切勿维权心切伤及无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