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履行义务人,此时由变更后的人
履行合同义务。
履行义务人变更属于
合同当事人的变化,应属于债权债务的转让。
合同双方可选择继续履行原合同也可以选择另行订立合同,合同当事人的变更除法律依据的变更外,主要是当事人协议变更。当事人变更合同履行义务人的合意本身就是合同,因此,该变更适用合同法关于
要约和承诺的规定。希望变更履行义务人的一方首先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约,对方如果同意,以明示的方式答复对方,即为承诺,如果不同意则不能进行变更。双方经过协商取得一致,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原来的合同是经过公证、鉴证的,变更后应报原公证、鉴证部门备案,必要时还可以对变更的事实予以公证、鉴证,如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原来的合同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履行义务人变更后仍应报原批准部门批准、登记,未经批准、登记的,变更不生效,仍应按原合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