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XXX。
被告李XXX。
原告邱XXX诉被告李XXX
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XXX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8月20日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
法院判决离婚。双方于结婚前2009年6月2日共同出资购买了涉诉房屋,产权登记为二人。由于婚后被告与第三者有严重的婚外行为,对原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同时加上被告向原告父母借款人民币(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41万元无力偿还,所以,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4月16日签订了一份《婚内协议书》,其中约定,现男方自愿放弃房屋产权,并以购房首付出资11万元冲减向女方所借41万元的债务。据此,原告应享有涉诉房屋的全部产权。综上,原告要求判决确认上海市浦东新区XXX房屋归原告所有。
被告李XXX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婚内协议,我方认为系争房屋产权是原、被告双方的,在签订婚内协议后未办理产权变更,视为被告对原告的赠予未完成,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系争房屋归其所有。签署婚内协议的基础是被告要维持婚姻关系作出的承诺,实际上被告未向原告及原告父母借款41万元,婚内协议书中约定的将被告拖欠原告父母的债务在房屋首付款中扣除,基础事实不存在。系争房屋没有明确份额应当为共同共有,分割意见是房屋归我方,支付对方50%的折价款。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2010年3月起,原、被告分居至今。2009年6月2日,原、被告曾共同出资购买了涉诉房屋,产权人登记为原、被告二人。该房屋购买总价71万元,首付18万元(男方出资11万元,女方出资7万元),贷款53万元。贷款始终由原告一人归还,截至2015年3月,共还房贷本金
161,706.39元,利息
111,676.50元。
2010年2月11日,被告向原告母亲吴XXX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2010年2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言明欠原告共计41万元(包含信用卡、欠其父母5万元)。上述借条、欠条现在原告处。审理中,原告未能提供上述相应借款的具体转账凭证或支付凭证。原告所述归还
信用卡欠款,其提供了其父亲邱XXX2010年3月11日20万元银行取款凭证,同日原告建行账户存款
50,068.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