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法院开庭时间可以推迟:
根据《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五十五条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
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二)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需要补充侦查进行查证的;
(三)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补充、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四)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的;
(五)需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六)公诉人出示、宣读开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以外的证据,或者补充、变更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
(七)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公诉人不掌握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需要调查核实的;
(八)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
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