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
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认定食品是否合格,应当以国家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以地方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食品的生产者采用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前述标准的,应当以
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