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如下:
1.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2.检验、鉴定结论交予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3.异议提出。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4.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
5.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6.鉴定结论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