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诉离婚需要的材料和证件有起诉一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有孩子的,还需要孩子的医学出生证明或者孩子的户口本,如果需要法院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要准备共同财产的清单,以及
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果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想在立案阶段提交,可以在立案后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此外,法律规定,第一次判不离以后,没有新情况或者新理由,半年之内不准起诉,所以为了证明第一次判决已生效超过半年的时间,还需要去
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的承办法官处要求其出具第一次判决已生效的证明书。立案时也是需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
与他人同居;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