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与公司法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适用对象是
全民所有制企业,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即按“公司法”规定)的破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
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权清册后十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布三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事,除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外,还应当于三十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没有作出公告次数的规定,公告限定的时间也比公司法规定的六十日少三十天。
两法规定的公告,实质上都是对未知债权人发的公告,告知他们债务人已破产,请他们在规定的时间内前来申报债权,以依法维持自己的合法权益,其目的和立法思路是相同的,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要明确破产企业的性质,以免产生误解,造成权利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