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
事故责任认定书适用程序错误或责任划分不公的,可及时申请复核按照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交警部门出具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不能申请复核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二)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三)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
道路交通事故;
(四)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由于目前,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的行为,不再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只是作为
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当事人不能再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前述的复核只是公安机关内部的一种自我纠正,在公安机关自己监督自己的情况下,申请复核的效果可能不是十分理想,但至少为当事人提供了一条进行救济的途径。
3、在提出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维持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中就交通事故的具体责任划分进行举证,推翻交通市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效力。当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作为一种证据来使用的,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的责任比例提出异议,但当事人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保留相关的证据,比如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注意事故现场附近是否有摄像探头等等,以便在诉讼中及时提供证据或申请法院调取录像,必要时,可申请对事故发生原因和痕迹进行鉴定。但由于法官并非专业的交通事故处理人员,若当事人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法官是不会轻易否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