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于2009年10月4日分别签订了丰都县峡南溪村花地堡移民安置房(丰都县新县城新绿州外侧熊昌东等73人移民安置住宅楼4单元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份合同),占地总面积243平方米,乙方签订合同后至2010年3月12日截止,完成了部分工程量,现由于多种原因双方自愿解除原施工合同,现经丰都县三合街道办事处滨江西路居委会王书记、何主任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要求收回该工程,乙方同意甲方收回,原签订的
工程承包合同(3份)同时作废。
2、签订解除合同时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前期工程人工工资、机械设备、水电费、材料等一切所有费用共计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乙方放弃其它一切权利。
3、签订解除合同后,乙方在3日内退出施工现场,并将施工现场交给甲方。
4、在解除合同后乙方前期工程所该的债务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5、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签字生效,任何一方违约,付守约方违约金3万元(大写:叁万元)。
甲方: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