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缴款须持有当地交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卡,如果当地交管部门并未开通网上缴纳罚款服务,则无法进行网上缴纳。申请开通网上银行办理该手续时,司机需携带指定银行卡到指定银行各网点柜台申请,并与银行签订开通协议后进行注册。先缴费,后领
处罚决定书在网上银行缴纳罚款后,司机可到违法行为任意地交通队执法站领取处罚决定书,或去银行网点柜台业务窗口领取缴纳罚款收据。对于现场违法行为罚款,只要银行卡上记录有信息的,无论罚款金额多少,都可以通过网上银行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交通违章处罚条例》
第十八条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十九条对机动车驾驶员违章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对非本辖区(以直辖市和地、市范围为界,下同)过境的机动车驾驶员处以二十元以下(含)罚款,由交通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
(二)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和高速公路上,对非本辖区过境的机动车驾驶员处以二十元以上罚款,机动车驾驶员向交通违章行为发生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机动车驾驶员主动提出的。
第二十条对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处以二十元以下(含)罚款的,由交通民警作出处罚决定后,当场收缴。
第二十一条当场收缴罚款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二十二条交通民警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交到所属单位。单位应当自收到交通民警上交的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代收机构。
第二十三条对吊扣、吊销非本地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处罚决定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及处罚决定书转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不履行罚款处罚决定,拒绝缴纳罚款的,除依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可以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或者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