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违禁品治安处罚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本条共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的处理规定;第二款是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所得的处理规定。
1.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的收缴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统称为“非法财物”。这里的违禁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私自制造、销售、购买、持有、使用、储存和运输的物品。我国规定的违禁品,主要有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以及邪教组织、会道门、迷信宣传品等。赌具,是指赌博行为人直接用于赌博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如麻将牌、扑克牌、纸牌、牌九等。根据2005年5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8条和2005年5月25日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0号)第5条的规定,赌资,是指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在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赌博活动中,分赌场、下级庄家或者赌博参与者在组织或者参与赌博前向赌博组织者、上级庄家或者赌博公司交付的押金,应当视为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是指吸食、注射毒品行为人直接用于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如用于吸食鸦片、注射吗啡、海洛因的吸管、托盘、针管、注射器等器具。认定“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要注意两点:一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而不是“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如赌博行为人专门用于赌博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属于“直接用于”赌博活动的工具,但赌博行为人非专门用于赌博活动,而是在实施赌博行为的过程中偶然使用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不属于“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二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本人所有”的工具,而不是“他人所有”的工具。“本人所有”,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本人对该工具具有合法的所有权,不含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租、借或者偷、抢来的属于他人合法所有的工具。对“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等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收缴。收缴,是指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非法财物收回并上缴到公安机关。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