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
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税函[2021]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对企业提前收到租金收入的情形作出了补充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三、企业房屋出租收取房租的税务及账务处理企业收取符合上述规定的本期租金,应当期确认收入,交纳营业税。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经常会提前一次性收到租赁期跨年度的租金收入,如一次性收取几年的租金,在此情况下,应在收到预收款当天交纳营业税,但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同时,与此相关的出租房屋的折旧及交纳的税费等也应按税法规定分期计入支出。相关会计账务处理列示如下:收到租金时:借:银行存款等(总金额)贷:其他业务收入(当年收入)预收账款等(跨年度收入)交纳税费时:借:
营业税金及附加(与当年收入匹配)
待摊费用(与跨年度收入匹配)贷:应交税金等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时:借:其他业务支出贷:累计折旧以后年度结转收入费用:借:预收账款贷:其他业务收入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待摊费用企业在发生出租业务时,可参照上述进行税务和账务处理。
四、税务机关对企业房屋出租收取房租的纳税核定平日顾问过程中,发现有些企业为了少纳税,减少租金入账的金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
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362号)第四十七条规定,纳
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根据以上规定,如果税务机关认为申报的计税依据偏低,是有权依据规定方法调整的,企业少报租金不但起不到少交税的目的,反而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这是得不偿失的。综上所述,企业在发生房屋出租业务时,应据实申报纳税,
缴纳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并按以上规定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