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2、申领条件:
(1)除军用船舶、公务执法船舶、国有航运企业船舶、外籍船舶和需办理《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的合作、合资经营船舶、交、农业部门没有登记的5米以下的交通运输船舶和12米以下的从事渔业、养殖、农副业等活动的小型船舶外,其它的出海船舶都应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
(2)不具有《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3、单位或个人申领时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1)船舶检验证书
(2)船舶航行签证簿
(3)从事海上捕捞作业的船舶,还需提交《捕捞许可证》
4、办理程序:
单位或个人持上述证件到边防派出所填写“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登记表”,提出申请。
5、办理时限:
符合申领条件、递交材料齐全并按要求填写“申领表”的,随到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