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即和解,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可见,在我国,
发生医疗纠纷有三种解决方式,即和解、调解和诉讼。
1、和解(协商解决)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和院方可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效力应予以认定。
2、调解(卫生行政部门等第三方介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对调解进行了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
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法
计算赔偿数额。
3、诉讼
在举证责任方面,患方对患方和医方存在医患关系,以及产生了损害后果负有举证责任,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由患方申请医疗损害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