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购买商品房时,须事先了解并查阅所购买的房屋是否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自己拟购买的房屋是否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所载的房屋幢号范围内。
2、购房者所签订的认购协议中的购房人应与
商品房买卖契约中购房人一致。
3、购房者可通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备注事项,了解开发企业所销售的商品房是否存在土地抵押情况。
4、购房者与开发企业所签订的认购协议应按照从网上下载的标准格式,协议中应约定签约时间。
5、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若设定在建工程抵押的,开发商应在认购协议中注明房屋抵押的事实,双方应约定房屋的解押时间和签约时间。
6、购房者与开发商所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必须是从网上下载的标准格式,双方签字盖章后,购房者方可付定金和房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