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会有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作出罚金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金的组织分散。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限定当场收缴的罚金外,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金。当事人应当自收到
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金。银行应当收受罚金,并将罚金直接上缴国库。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能够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时不交纳罚金的,每日按罚金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金;
(二)根据法律限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金;
(三)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