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问题就是说,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签了,生了效了,但是后来被仲裁机构或者是人民法院宣布无效。这个时候基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定金怎么办呢。这个定金显然应当返还给另一方。因为合同无效,一方收取的定金就要无条件的返还另一方,本金要返还,当然还包括这个定金。在另一方收取占用期间的资金利息,这个利息也是要返还的。这个利息的标准一般没有约定的话,一般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八条【合同效力援引规定】本编对
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
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
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