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
2、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3、当事人对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4、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
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
5、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
6、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
7、对交通事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后,公安机关应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根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