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限定,违法拘禁罪为违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违法掠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做法。在认定违法拘禁罪时,在客观方面拘禁做法必须具有强制性,即指违背他人意志,强制使他人处于被管束之中。主要表现为使用足以掠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手段,如实施绑架、关押、禁闭等。从你上面的陈述能够看出,那个人并无对你朋友采取人身强制措施,只是采用恐吓、胁迫等精神强制手段,所以构不成刑法238条所限定的“违法拘禁罪”。但是你报案肯定是有实质效果的,因为那个人已经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
(三)项:“违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违法搜查他人身体的”,那个人要承受行政职责即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捕,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金。鉴于这不是刑事案件,所以你们要承受取证职责,能够拿一个录音器录音笔等东西,将那个人的话录下来。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被
限制人身自由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