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土地补偿费及
安置补助费,按10.8468万元/亩的标准进行赔偿,依法有偿收回国有农用
土地使用权的。
(二)根据市政府十四届55次常务会议纪要要求,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含
房屋征收补偿和坟墓补偿)补偿费实行包干,标准为3.6万元/亩,其中3万元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0.1万元为工作经费,0.5万元为征地奖励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琼府[2015]3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包干费用按征地面积由市国土资源局拨付给镇政府,由镇政府平衡统筹使用。
(三)按照市政府十四届43次常务会议纪要要求,征收农民
集体建设用地,按照15万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依法收回农村集体使用的国有荒地、沿海滩涂,给予“安置补助费”补偿。
(四)依法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及依法有偿收回国有农用地涉及地上建筑房屋及附着物的,按市政府批准最新的城市建设房屋参考基价及市政府批复的补偿标准执行。需要评估补偿的,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房屋征收安置按市政府批准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执行。
(五)坟墓按2500元/个标准补偿,特殊坟墓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