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
事故认定书,属于《
民事诉讼法》中证据规定的“鉴定结论”,一般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科学性和严肃性。
2、如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不服,依《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3、向提讼司法实践中,因重、
特大交通事故有严格的备案程序,在基层事故处理单位对事故处理时,已经渗透了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意见,因此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撤销下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可能性较小。所以,如果要提出复核,就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事故处理之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