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
合伙企业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第53条分两层理解,一是因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债务,承担;二是因退伙后原因发生的债务不用承担。
3、假设是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债务,其连带责任是意思是指:债权人可以跟任意一个合伙人主张权利,包括这个退伙的。
4、如果其中一合伙人清偿了债务,则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5、如果是特殊的普通合伙,则要看该债务的产生原因,是否因某一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是,则其他合伙人不
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不是则所有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对退伙人来说,同时适用53条和5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