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以
房屋产权登记为标准,登记的意思就是房屋过户。但在实际的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由于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付款与办理产权登记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一些不良开发商在此期间可能会一房多卖,最后也许只有出价最高的买受者得到了产权证,买受人的利益因此受到极大损害。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
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
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