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人不知道
劳动仲裁申请后如何撤销,一般来说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
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7]61号)的规定,当事人撤诉或者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但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后,这一处理方式发生了根本改变。《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因此从目前的劳动仲裁实践看,仲裁委对此不予受理是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