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指南》的限定,申请人收到受理通知书之后认为受理通知书上记载的申请日与邮寄该申请文件日子不一致的,能够请求专利局更正申请日。
一、提议申请
(一)在递交专利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者申请人收到受理通知书一个月内提议。
(二)附有收寄专利申请文件的邮局出具的寄出日子的有效证明,该证明中注明的寄出挂号号码与请求书中记录的挂号号码一致。符合上述限定的,应予更正申请日;否则,不予更正申请日。
二、允予更正允予更正申请日的,作出再次确定申请日通知书一式两份,副本送交申请人,正本存档,并修改有关数据;不予更正申请日的,对此更正申请日的请求发出视为未提议通知书,并说明借口。另外,当事人对专利局确定的其他文件递交日有异议的,应当提供专利局出具的收到文件回执、收寄邮局出具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