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诉提起的起始时间
反诉提起的起始时间为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
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二、反诉提起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反诉提起的条件如下所述: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