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
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有三类案件可以由被害人一方作为自诉人,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二、根据刑诉法解释,提起自诉应当提交
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
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人民法院一般要求自诉人提供如下材料:
1、自诉状一份,并按照被告人人数提供副本(需签名);
2、自诉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
3、自诉人受伤害的相关证据或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及法医鉴定;
4、对第三类自诉案件,应提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财产受侵犯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