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事请求人提交海事请求的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海事请求事项、申请理由。保全的标的物以及要求提供担保的数额,并附有关证据;
2、海事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责令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海事请求人不提供的,驳回其申请;
3、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于不符合海事请求保全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4、被请求人提供担保,或者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申请解除保全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
5、海事请求人申请仲裁前保全的,应当在法院裁定保全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否则法院将解除保全;仲裁中的保全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