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情形,推定方式不一样。责任推定有下列几种方式:
(一)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
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
负全部责任。
(三)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均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若各方处同等程度,则负同等责任;各方处不同等程度,则推定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四)
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标明位置而移动事故现场的车辆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五)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有上述行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如果双方均为
驾驶机动车的,各负同等责任;一方驾驶机动车,另一方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驾驶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一方负次要责任。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
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