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侦查办案部门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并迅速针对受理的案件开展初查工作。如果是案情比较复杂等原因,公安机关需要较长时间开展初查工作。期间,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查询立案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随时告知。对于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
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管辖的,应当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交通不便的地区,送达通知书的期限可延长至15日。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延长三十日,特别重大可延长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