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提起刑事自诉提起自诉
被害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
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呈递
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的名称及具体时间;
(五)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二、
刑事自诉案件如何处理对自诉案,应分别不同情况作下述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的,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在案件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者裁定驳回。
(三)自述人经两次依法传唤,
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按撤诉处理。
(四)在审理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核实,核实证据可以采用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和冻结等措施。
(五)自诉人可以与被告人在人民的主持下进行调解,也可以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但是属于第三条的自述案件不适用调解。
(六)自诉案件的被诉人在
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