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在法律上其性质相当于定金。但它只单方面对中标人具有
法律约束力,旨在对招标人提供合理保护,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直接规定履约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60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补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履约保证金数额一般掌握在招标标的额的5-1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