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的情形列为四种: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三条
【
滥用管理公司、
证券职权罪】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
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