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
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只要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除了法定可以免责的事由外,不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2、产品责任实行
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受害人要求生产者赔偿时,无需证明生产者是否有过错。而是由生产者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其生产的产品是否具有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免责事由、自己是否具备法定的免责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即实行“
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3、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和缺陷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失,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