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法》对
管辖权异议的规定主要见于第38条:“人民
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我国民事诉讼法未明文规定法院作出裁定的期限)根据本法条,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在被告接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出。按期提出的,人民法院才审查,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民事诉讼法》76条:对于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的,允许当事人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顺延期限。
如果被告既没有在答辩期内就管辖权提出异议,又没有导致其未能在答辩期内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正当理由。则他按传票上所记明的时间参加诉讼,管辖权异议上诉开庭应当认为是以行为默示接受受诉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