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侦查阶段
刑事辩护词是:诈骗罪,是指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本案中付某某虽然参与了讨薪的行为,但其目的是为了得到其应该得到的民工工资,没有骗取项目部财物的目的。刘红军预支、超支了的事实付某某并不知道,刘某某指使孙某某制造假工资表册的真实目的付某某也不知道。再说无论刘某某还是孙某某或者付某某虚构工资也好,谎报工程量也好,项目部都应该要通过和xx公司以及
实际施工人孙某某等进行核实无误后才支付工资或工程款的,各方当事人都需要有一个结算的过程,并不是谁单方说了就生效。因此,本案只是一个典型的民事债务结算纠纷(合同)的案件,双方的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付某某等人的行为并
不构成犯罪。于是建议公安机关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161条的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
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撤销对付某某的立案侦查,立即释放付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