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法律明确设置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
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仍应对存在《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情形对公司债权人承担
5.当事人依法定程序转让合同的
权利和义务但不能转让法定义务。
6.
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为了达到不承担法定的义务、逃避债务的目的,该股东往往会将股权转让给一个没有偿付能力的主体,并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原股东的所有债权债务给让给新股东。有的,还明确约定原股东的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一旦公司的债权人追索债权,原股东经常以自己已不是
公司的股东及转让协议的约定进行抗辩,在新股东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害。
7.若该股东仅仅是将自己的股权转让他人,并不存在上述“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那么债权人的诉请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的判决亦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8.股权转让后,何种情况下新股东应对原股东存在《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情形对公司债权人新、旧股东则按照法律规定和
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
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责任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