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
国有企业,又称为
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运用国有资产作为生产资料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其中包括:直接由国家投资兴建的各类企业;由国家(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与国有企业及国有企业相互之间共同投资建立的企业。在上述形式的企业类型中,不包括
股份制企业。
所谓国有企业改制,是指按照国务院和国务院相关部委颁布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保障原企业存续前提下的企业形态的变更,而不是将原
企业破产清算后设立新的企业。目前,国有企业改制基本是将原企业进行以下形式的改造: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
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分立、企业债权转股权;国有小型企业出售;企业兼并。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是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国有企业采取由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资入股,将企业改造成
有限责任公司或
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行为。这一形式的改制实质上改变的是投资结构和资本结构,即由过去国家作为单一投资主体的结构,变更为国家之外的其它民事主体共同向国有企业投资的多元投资主体结构。作为民事主体的国有企业并未消灭,而只是其内部资产结构和组织机构发生了变化。改制前的国有企业和公司化改制后的公司在法律上实为一个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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