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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1、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
(2)是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
(3)是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2、一般而言,同工同酬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男女同工同酬。在劳动报酬分配上的性别歧视由来已久,而且难以根除;劳动者在维权的时候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因此,不仅要保留自己目前工资数额的证据,而且要提供该用工单位与自己工作岗位相同的劳动者的工资数额证明。
(2)不同种族、民族、身份的人同工同酬。直至今天,某些国家和地区也还存在这种分配歧视。我国自解放以来,基本消除了这种歧视现象;
(3)地区、行业、部门间的同工同酬。
3、同工同酬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如不实行同工同筹,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被派遣的劳动者应当注意,用工单位有相同岗位的,劳动报酬也应大体相同,在没有同类岗位的情况下,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