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范围比较广泛,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
1、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的驾驶人员,即司机。
2、操作管理交通设施,保证交通安全运行的人员,如机械师、车检员、巡道工、扳道工、保养人员等。
3、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如交通警察、交通管理员。
4、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的管理人员,如调度员、引水员、机务员、信号员、船长等。
5、非交通运输人员,如非正式司机违章开车,行人或骑自行车人违章致他人驾驶的交通工具发生重大事故,渡口乘客强行抢渡引起渡船超载倾覆等。
6、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的《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
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单位主管负责人或车主强令本单位人员或所雇用人员违章驾车造成重大
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按照刑法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他们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