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规定》对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作了明确区分,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律效果。孟祥介绍说,即便是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只要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一方提交另一方认可,就构成执行和解,人民法院可以据此中止执行。反之,如果双方没有将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提交给人民法院的意思,那么和解协议仅产生实体法效果,被执行人依据该协议要求中止执行的,需要另行提起执行异议。
司法实践中,对于能否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出具以物抵债裁定,不同法院做法不同,为统一法律适用,《执行和解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不得依据和解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孟祥表示,这样规定的主要理由是:一方面,执行和解协议本身并不具有
强制执行力,如果允许人民法院依据和解协议出具以物抵债裁定,无异于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另一方面,以物抵债裁定可以直接导致物权变动,很容易损害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上就是对于法院
执行裁定书的回答,谢谢你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