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发生后,病员及其家属,医疗单位及其医务人员都可以提出申请或委托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接到申请或委托后,应当做好调研工作,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慎重作出鉴定结论。如果材料不全或情节不清,有权要求医疗单位补充材料或要求其对有关事实情节进行说明。
为了保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顺利进行,使鉴定结论公平合理,保护病员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非鉴定委员会成员和未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其他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成员中是医疗事故、事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医疗事故、事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要依靠完整的原始资料和真实的治疗经过进行鉴定,作出的鉴定结论应符合事实、符合医学科学原理,且具有严谨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在遇到定性和等级判定意见难以一致时,可以不作结论,待进一步调查、观察或核实后再作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要以书面形式作出,内容包括分析意见和含有事件性质和等级的鉴定结论,分别送达申请或委托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医疗工作是一项科学性、技术性、专业性都非常强的工作。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不用科学方法、专门知识作出鉴定结论,就判断不了是非曲直。所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鉴定结论是
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由此,也可以看出,鉴定结论在医疗纠纷中至关重要。首先,它具有科学性,它是由专业技术人员针对原始病历及病员尸体,病员病情等,进行分析、化验、诊断等科学方法以及专门知识所作的结论,可信度高,不易推翻。其次,它是主要证据,对于查明事实以及处理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