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修改的《
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苏州市相关法规,以及统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最新数据,在原2011年标准版本基础上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和计算方法仅供参考,不作为诉讼的依据,如有疑问或委托代理可联系本所律师。
一、工伤赔偿具体程序:
二、注意收集保存劳动关系相关证据
1、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工资卡、工资单、考勤卡、暂住证以及其他一切能
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
2、可以是书面证据,也可能是证人证言、录音证据、实物证据、电子证据等。
三、伤赔偿具体项目:
(一)医疗费
1、具体标准: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
2、注:注意保存医疗费发票、用药清单、病历、住院记录、诊断证明等证据。
(二)康复治疗费
具体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三)辅助器具费
具体标准: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具体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五)护理费
具体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六)交通费、食宿费
具体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七)停工留薪期工资
1、具体标准: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具体标准: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注: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具体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注: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
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具体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苏州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级:(81.01—伤者年龄)×1.4个月×3797元/月(本标准一般每年7月1日起调整,下同)
六级:(81.01—伤者年龄)×1.2个月×3797元/月
七级:(81.01—伤者年龄)×1个月×3797元/月
八级:(81.01—伤者年龄)×0.8个月×3797元/月
九级:(81.01—伤者年龄)×0.4个月×3797元/月
十级:(81.01—伤者年龄)×0.2个月×3797元/月
注:苏州市相关数据口径:
(二)苏州市全市人均预期寿命81.01岁。
(三)2011年7月1日起,
工伤保险待遇中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为3797元/月。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年龄
等级单位20周岁以下20~30周岁30~40周岁40~50周岁50~55周岁55~60周岁
月月月月月月
五级36302418126
六级30252015105
七级2420161284
八级181512963
九级12108642
十级654321
(注: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十一)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6、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
(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十二)、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