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在基层法院,尤其是派出法庭一直占据着较大的比例。随着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离婚案件呈现出越来越复杂的趋势,主要是体现在财产的种类和共同债务的承担上。人们拥有的财产越来越多,内容越来越新。财产形式从以往单纯的金钱和实物,发展到股票、地产、知识产权等有形与无形的财产。人们在争着对于现有的财产进行分割而绞尽脑汁的同时,也同样对应承担的债务加以重视。通过制造虚假债务,多占财产、化解个人债务,也是变相的多占财产的方式。审判实践中,面对
离婚案件中出现的纷繁复杂的债务问题,如何认定、如何处理,是办案法官面临的难题。本文试图通过笔者在审判实践中积累的浅显经验,探讨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债务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