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一)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为侵犯的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而不是其他非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也不是交通管理秩序。公共交通工具,是指正在运营的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二)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为表现为实施了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为,影响了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运行,一般是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