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的刑事处罚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兵员管理秩序。
犯罪对象必须是逃离部队的军人,否则也不能构成其罪。所谓逃离部队的军人,是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自己服役的部队或者虽经批准而逾期不归的军人。既包括逃离部队,情节严重已经构成犯罪的军人,又包括逃离部队
不构成犯罪的军人。
(二)客观要件
表现为雇用逃离部队的军人,情节严重的行为。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指战时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的;雇用多名逃避部队军人的;长期或者多次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的;雇用逃离部队的指挥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的军人的,因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因雇用逃离部队军人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雇用逃离部队军人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等情形。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实施其他犯罪活动的性质。行为人雇用逃离部队军人后,又组织逃离部队军人实施其他犯罪活动的,应当分别定罪处刑,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活动,则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定罪,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非军人。凡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仍决意雇用。如果不知是军人或者虽然知道是军人但不知道是逃离部队的军人,如误认为是退役、转业军人或被开除军籍的军人等,就不能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有的是为了企业或个人利益,有的是想让被雇佣人多赚些钱,有的则是为了窝藏等。
《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
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