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即日起取消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时间限制,将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次年
居民医疗保险费的时限调整为全年度。根据《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缴费政策的通知》,即日起凡
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的居民,可补缴当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后的医保待遇不向前追溯。如上年度参保缴费的本市居民,从补缴次月开始享受当年余下月份的居民医保待遇;上年度未参保缴费的本市居民和非本市户籍人员,从补缴后的第4个月开始享受当年余下月份的居民医保待遇。此外,一般居民办理参保登记业务时,只需提交居民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低保、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老人另需按现行政策规定提供相关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