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法》的规定,
工伤事故赔偿通常要经过工伤认定、
劳动能力鉴定两个环节后,再由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工伤保险待遇。鉴定结论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鉴定机构的选择,必须确定明确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因此,对于劳动者伤残程度的问题,应当委托法定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不应另行委托其他机构鉴定,故由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应是合法有效的。